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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奖励章程(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9-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我省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山东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设立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高峰,促进产业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为人民健康服务,加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为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走在前列目标注入科技能量。

第四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项奖励内容,设置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五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是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单位的荣誉,授奖不决定科学技术成果的权属。

第六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在省内享有依法开展奖励活动和在公开出版物、媒体(含网络)上或学术活动中如实宣传报道、推介、推广、普及、传播获奖成果,编辑、整理、公开出版获奖成果汇编,组织交流与分享获奖成果研发、推广、转化、普及、传播和管理经验等的权利,未经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授权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展任何涉及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宣传活动。获奖项目不得以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和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名义做产品广告。

第七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活动资金来源于协会自有资金。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十条 申报范围

(一)医养健康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自主或合作研发,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特征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二)近三年完成,原则上为经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或验收的项目和成果。

第十一条 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二)是重要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三)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并指导工作;直接参与项目研究并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直接参与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二条 所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

(二)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其管理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是奖项评审机构,由协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对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提出修改建议;

(二)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三)对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解决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七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处作为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等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

(二)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聘任与换届的组织工作等;

(三)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初审、公示、异议处理、终审、奖励决定发布与颁奖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宣传优秀科技成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

(五)负责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单位科研管理人员有关科技奖励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在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基础研究,医养健康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程度、主要学术思想和观点被他人认可的情况、主要论文和专业著作的影响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医养健康自然科学项目的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省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影响,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在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技术发明,医养健康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新颖性与创造性、技术先进性、成熟完备性与转化应用情况及发展前景和促进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医养健康技术发明项目的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或省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二等奖;

(三)属省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在医养健康产业科学技术研究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医养健康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及水平、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推广应用程度、已获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医养健康科技进步项目的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或在行业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或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成果有转化,创造了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意义,或在行业内应用,取得了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可作为评审依据考虑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申报方式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可自主申报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非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会员单位需经推荐申报:

(一)机构推荐:山东省内有关厅局、合法社会组织、有关高等院校、医疗、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作为机构,推荐加盖公章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专家推荐:需要两位协会医养健康专家委员会相关专业专家同时推荐,并由专委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后完成推荐。每位专家每年度只能推荐1个奖励项目,推荐专家应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推荐成果负有协助处理异议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当年同时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和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项目被公告已获省级奖励后,自动终止该项目在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奖励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不得申报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未能通过评审的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工作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连续两年申报但未获奖的项目,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支撑材料中的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等)在既往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项目中使用过的,不应作为此次推荐的支撑材料;代表性论文(论著)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不是完成人的,应签署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知情同意报奖证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推荐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款所列的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财政经费支持的各类计划项目成果,需全面完成科研合同、计划和任务书的各项要求,技术资料完整准确;

(二)重大研究项目原则上应在全面完成后一次推荐;

(三)完成单位、完成人员之间无排名顺序和知识产权争议;

(四)对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审批要求的,如新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批准,且应获得批准两年以上;

(五)反映推荐项目主要科学技术内容的论文必须在国内外期刊上正式发表两年以上。由中外学者共同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单位应作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国学者应当为通讯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

(六)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且整体技术已推广应用两年以上。推荐应用过程中涉及仪器、器械、设备等的,应取得国家批准和可以生产的证书两年以上及完成市场准入并形成批量生产规模,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项目中涉及技术标准制定的,技术标准应正式颁布并实施两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

(一)不符合伦理原则的;

(二)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对排名顺序、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的;

(三)原始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形式审查:由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形式审查后对合格项目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7日;

(三)初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秘书处提请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采取线上评审或线下评审等方式进行;

(四)终审: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终审。终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

(五)终审结果在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7日;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启动异议处理程序,具体详见本章程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七)评审结果确认及发布: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对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公开发布。

第三十条 申报项目可以在终审前的任何阶段自愿退出评审,自愿退出评审的须按要求提供项目全部完成单位盖章和项目全部完成人签名的书面申请书。项目进入终审程序后,不再接受退出评审的申请。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推荐人和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项目完成单位的同专业专家均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与该项目相关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须对资料及完成人信息等有关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项目或完成人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单位法人要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提出项目或完成人存在数据及结论等不实、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涉及科研诚信、科研伦理、学术不端等问题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异议处理程序的项目不予进入终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对提出异议者信息给予保密。

 

第八章 授 奖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一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奖项分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奖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原则上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10%,二等奖授奖比例不超过30%。

第四十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对获奖项目完成人及完成单位实行限额,原则上单项项目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每年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向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提交评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每年根据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做出对获奖项目等级的奖励决定,并颁发证书、奖杯、奖金等。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从获得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省级或国家奖项,对获奖项目和其他相对优质、具有潜力的未获奖项目纳入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项目培育库,依托专业机构团队,引入社会风险资本,培育优质科技成果。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申报成果存在数据、材料等造假及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由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对外通报并取消两年参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由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通报批评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十六条 参与山东省医养健康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发现后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协会。